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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里的那些词汇都是啥意思

姐妹们都知道买保险要看保险条款,但是有些时候看起来真的是有些吃力。

这次呢,我就整理了一下保险条款里不常见的词汇以及关于这些词汇的一些知识,与姐妹们一起学习。

下面是正题:

1.等待期、宽限期和犹豫期

    等待期:指保险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段时期称为等待期。等待期一般为180天,保险公司设置它的原因是为了过滤掉一些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即出现带病投保,或明知保险事故即将发生骗保的情况,因此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和180天后发生保险事故处理情况是不同的。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如果超出宽限期仍未缴纳保费的(除签定了自动垫交保费的条款外),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单之日起,如果认为保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扣除少量的保单工本费,将无偿的退还保险费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犹豫期一般为10-20天不等。此时期内发现保障与自己需求不符时应及时解除合同避免损失。


2.效力中止与效力终止

    效力中止:指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内可申请复效,如两年内未申请复效则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合同效力终止。造成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有三种情况:超出宽限期未缴纳保险费;保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扣保费和利息;保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扣未按时偿还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

    效力终止:指保险合同永久的失去效力。效力终止代表保险合同失效,规定的权利义务全部作废。一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保险合同期满,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保险标的(保险对象)的灭失等。


3.现金价值与保单贷款

    现金价值:简单的说退保或合同解除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数额,就是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中长期保险所特有的。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出现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均衡保费法: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部分将正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予以弥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年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一种储蓄。一般交足两年保险费退保时才会退化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在交费初期增长的非常慢,原因是保险公司会扣除管理费,还有代理费等。

    保单贷款:部分保险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向保险公司或银行借贷。一般来说贷款的数额应该是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收取利息但保险公司一般比银行低。保单贷款需在六月内偿还本金及利息。


4.复效与自动垫交保费

    复效:即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两年内申请合同效力恢复。自补缴保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但复效需要重置等待期。缴纳相同的保险费享受到的保障缺少了180天,出现了保障的空窗期。因此不是万不得已不能让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自动垫交保费: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公司将使用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自动垫交欠交的到期保险费,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欠交的到期保险费,则垫交期结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自动垫交保费在经济拮据时一定程度上可以延长保障期限,但在长期不能交付保费情况下不能保全保单的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如果选择了自动垫交保费条款,虽然延长了享受保障的期限,但是当垫交期结束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后,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时保单现金价值为0;如果您未选择此条款宽限期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未复效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将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