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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会了,“重疾先赔”不是那个意思


上周,有读者留言给规划君说,“现在保险销售人员都推荐‘重疾先赔’的重疾险,对于这类保险,能否写篇文章具体说说呢。”

  

其实,这位读者提到的“重疾先赔”,准确地说应该叫“提前给付型重疾险”。

 

很多投保人不是都担心患病后保险公司不赔吗?于是,有些保险销售就拿“提前给付”这四个字做文章,单纯地从字面上给你解释说:“一旦得了重疾,只凭诊断书就可以到保险公司提前支取重疾保险金来治病,确诊即赔付。”

 

真心服了有些保险销售了╭(╯^╰)╮

 

提前给付,真不是他们解释的这个意思。

 

那么,这个“提前给付重疾险”到底是什么呢?

 

目前市面上在售的“提前给付型重疾险”,基本上都是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的,而主险一般是寿险或者两全险。附加的意思就是不能单独拆出来卖,而是必须得买主险的时候搭配着买。

 

所谓的“提前给付”,就是当被保险人罹患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疾后,申请理赔时先把主险中的身故保险金提前给付给被保险人,也就是说,重疾保额与身故保额是共用的,重疾赔付一定的保额后,身故保额同比例减少,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就终止了。



 可能大家看了上面这段解释还是有些不明白,规划君举个例子,应该就清楚了。

 

情况一:定期寿险+提前给付型重疾险 


张先生投保了一份主险是50万保额的定期寿险,并附加了保额30万的提前给付型重疾险。2年后,张先生不幸罹患符合理赔条件的重疾,在支付30万理赔金后,主险的身故保险金只剩下50-30=20万了,意味着如果张先生在保障期内身故,只能领取20万保险金,而非50万。

 

倘若在保障期间内,张先生没有罹患重疾,那么期间身故他可以拿到50万寿险理赔金。

 

如果寿险的保额与附加重疾险的保额一样,都是50万,那么在符合重疾理赔条件时先行理赔50万后,之后再身故只能赔付50-50=0元,合同也就终止了。

 

情况二:定期寿险+额外给付型重疾险


与“提前给付”相对应的是“额外给付”。

 

这里的“额外”指的并不是多给你支付保险金,而是说重疾部分的赔付是独立的,保额不与主险共享。

 

同样还是张先生的例子,他投保了一份主险是50万保额的定期寿险,并附加了保额30万的额外给付型重疾险。

 

2年后,张先生不幸罹患符合理赔条件的重疾,那么保险公司会支付给他约定的30万保额,此时,寿险的50万保额继续有效,倘若张先生今后身故,还能领取这50万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张先生没有罹患重疾,而是因为其他风险事件导致身故,拿到的则是寿险的50万保额。

 

由于额外给付型的产品属于各赔各的,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额互不影响,所以保费会比提前给付型的略贵一些。而提前给付型产品由于共享保额,只要发生了其中一次理赔,另一项理赔金势必减少,因而保费理论上会低一些,不过也可能由于品牌溢价,价格未必低。


总的来说,提前给付和额外给付,只是保险理赔时的一种方式,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与不适合。

 

还是希望大家多主动地了解一些保险的知识,免得听信了错误的解释,以后理赔的时候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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