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无效
导读: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四倍为参照。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本次发布《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四、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
《规定》还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等五种情形。
近三十多年来,中国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这一规定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借贷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今日(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此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四倍为参照。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本次发布《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四、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年利率在24%以内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则不受法律保护。
《规定》还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等五种情形。
近三十多年来,中国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这一规定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借贷纠纷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