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格支招:婚前财产公证之我见
婚前财产公证之我见
文/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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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潘玲 做了一个【微话题】:你能接受做婚前财产公证吗? ,刚刚对全部回复进行了一个统计,其中表示接受的财蜜大约占比55%,不接受的财蜜大约占40%,另有5%的财蜜表示中立!接受的理由主要是,谁的就是谁的,也不想占别人的便宜;而不接受的财蜜普遍认为,财产公证伤感情,明显一开始就有防对方的戒心。
其实在我身边,去做财产公证的人比较少,可能跟年龄段有关系,也可能跟没有大富大贵之人有关系。不过个人认为,之所以婚前财产公证,无非出于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经济条件悬殊很大。如果大家都没有什么经济基础,而且双方算是门当户对的话,婚前财产公证这种可能性会比较小的。
2)双方父母在结婚之前,给予双方的物质相差甚远。比如女方家里很有钱,结婚时一下子陪嫁了一座加油站(身边案例)。
再来看看身边的另外一个案例。男同事家里很有钱,结婚之前有房有车,房子是个别墅,名字是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产权份额不详。房子准备装修的时候,男方家里打了一百多万的装修款到女方卡里。后来房子没有装修,女方提出离婚。你说这个官司怎么打?从金钱这方面来说,男方既然把房子和钱都放在了女方名下,那自然默认的是赠与女方的了,实际操作中,你很难举证来证明不是赠与女方。但是如果就这样女方拿了一半的房子和全部的装修款,你如果是男方,走到了离婚边缘,你觉得会不会亏大了?
从法理上来讲: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其实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本来就是婚前是谁的,那么以后就永远都是谁的啦,你去不去公证其实都是一样的。不过,这限于产权责任比较好明确的时候,比如产权证上写得对方的名字,那自然就是人家的了。
结合上面离婚那个案例,领证之后,男方家全款买了房子,但是产权证上也有女方的名字,那么就相当于是第二十二条“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所以这套房子从法律上来讲,就应该是双方共有!
但是对于一些不好界定产权的,比如对方婚前的大笔存款,虽然婚前在一方名下,但是婚后可能共同规划了,就合并管理了,最后也很难认定,这个钱到底是自己愿意充公了还是个人婚前财产。
从情理上来讲:
格格认为,双方悬殊大的情况下,还是做财产公证比较好的。为什么呢?持反对一方的大部分人都是处于弱势的那一方的,也都是因为对方做公证,他便把感情拿出来说事了!反对理由肯定是高攀不起啦,还没结呢你就想着离呢,或者就是你们全家都拿我当外人,把我象防贼一样等等,大致如此吧!
但其实如果我是站在强势那一方的话,我完全可以以同样的理由反驳啊!既然你拿感情说事,那我也问问你,你到底是爱我的人,还是爱我的婚前财产呢?难道就应该我不把一半给你,你就不爱我了吗?如果我们一直在一起永不分开,那写谁的名字又不一样呢?如果你不想着离,怎么会介意去做个财产公证呢?反正一辈子都绑在一起了。如果讲点道理的,可以把父母搬出来啊,毕竟很多情况之下,自己结婚的财产大部分是来自于原生家庭吧!大家和小家自然还是要分得更清楚一些才好啊。父母全款出资买了婚房,可能是大半辈子的积蓄,直接写上另外一个才娶进门的人,肯定老人也是没有安全感的啊!
哪些情况建议去做公证:
一、不动产:
1、婚前其中一方出资,但是购房合同,或者是贷款名义是以对方的(可能为了规避某些限购限贷政策)。
2、婚前共同出资,但是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名字的。
二、动产:
巨额的动产当然建议去做公证,比如有贵重物品,如果发票丢失了,你以后很难举证是你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买的;再比如巨额存款,婚后几十年,一直放在自己名下的可能性其实也很小。
格格建议:
婚前,男方出首付,写男方名字,女方出装修,这一条对于女方来说,其实是极其不利的!装修这个东西其实属于附属品,一装修就贬值,即使你能够提供当时的装修发票,在以后财产分割要变卖房产的时候,这一部分其实亏损挺大的!最好是可以把装修的钱也折合成一定的产权占比,加上自己的名字才好!
我不会想着去占别人的便宜,但是如果真得两个人过不下去了,感情损失了,那么至少也要保证金钱不受损失,我想,这一点,应该是最讲道理的吧!
另外,婚前财产公证并不仅限于结婚前哈,如果你看了我这篇文章,想要去公证一下,即使是婚后,也是可以补办婚前财产公证的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