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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持 20家公司股东遭查

        导读:继证监会7月8日发文禁止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半年内在二级市场减持股票后,近期陆续有一批违规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东遭立案调查。

  据上证报记者统计,截至昨晚发稿时,7月份已有至少20家公司的大股东(或重要股东)因违规减持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今年以来,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违规减持遭调查的公司总数约21家,7月份占比达95%。
  昨日,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上证报记者表示:“证监会查处超比例减持,符合法定职权范围,但也与政府救市的大环境有关。监管机构希望股东们尽量持股,以增强市场信心。”从另一角度看,公司或其控股股东遭立案调查,可能对后续的资本运作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牛市诱发“过激”减持
  在应对前期非理性下跌,上市公司股东纷纷出手增持之际,大股东违规减持触发证监会监管“重拳”。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4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上半年证监会加大了对大股东违规减持案件的查处力度。为了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半年证监会查处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未披露、违反承诺减持、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近50起。下一步证监会将保持查处力度,维护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截至昨晚发稿,7月份已有蓝英装备、涪陵榨菜、金运激光、新筑股份、雏鹰农牧、湖北金环、金力泰、美盈森、摩恩电气、南风股份、兰太实业、松芝股份、阳谷华泰、科泰电源、津劝业、欣旺达等20家公司的第一或第二大股东因违规减持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其中,绝大部分违规都是超比例减持,即在6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5%时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及在披露窗口期停止继续减持。也有一些是“乌龙指”,即在大手笔减持过程中出现反向交易,导致短线交易。
  上证报记者注意到,股东超比例减持的高发时间,集中在今年6月初之前的牛市行情期。例如,湖北金环第二大股东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化纤开发”)在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以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湖北金环5.32%股权,在卖出湖北金环达到5%时,未能及时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金力泰大股东及实控人吴国政于2015年5月14日-5月15日大宗交易减持公司2.30%股权,使累计减持比例达到6.88%,但在减持达到5%时未披露并暂停继续减持;松芝股份控股股东陈福成于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2388.7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1%,同样构成超比例减持。
  此外,有的公司股东超比例减持,系一致行动人的认定存在出入。美盈森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王海鹏及持股5%以上股东王治军分别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5年1月22日、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均达到5%。起初,二人坚称双方虽为兄弟关系但是并非一致行动人,此后二人意识到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存在误解,双方实属一致行动关系,故合并减持比例构成违规。
  情急之下“闯红灯”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股东因“兴奋过度”,忽视规则造成超比例减持之外,有的股东违规减持则是“形势所迫”。最典型的当属津劝业,公司第二大股东天津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商联”)违规减持是因股权质押引发的平仓危机。
  据查,中商联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3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1683.33万股津劝业股份,成交均价5.73元;后于2015年7月3日和2015年7月6日又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500万股,成交均价7.72元,即去年末以来,中商联累计减持3183.33万股,平均均价6.67元,占津劝业总股本的7.65%,累计套现2.1亿余元。其中,中商联于2015年7月3日累计减持股份占津劝业总股本的比例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津劝业,已于7月15日收到天津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商联在25日公告的《违规减持专项整改报告》中回应:这次减持是因为二级市场史无前例的断崖式下跌引起的。津劝业的股价跌幅远远超过大盘的跌幅,从6月2日的18.96元经过短短的15个交易日跌到7.43元,跌幅达到61%。“出现如此极端情况,来的如此突然迅猛是我们始料未及的。由于我们有津劝业股票做的股权质押贷款,所以面临着日趋临近的被银行平仓的压力。鉴于这种急迫形势,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领导最终决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500万股,计划在2015年7月3日完成减持,随后由财务相关人员负责接洽大宗交易的具体手续和流程。”中商联表示:“这次减持涉嫌违规信息披露事件是我们对国家相关政策重视程度不高及对法规理解存在偏差造成的。对于权益变动报告书5%的规定,是到了这一点还是过了以后再披露,我们对此没有理解正确。我们一定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无论因何被调查,上市公司股东留下“案底”后将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存在“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七类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对上证报记者表示:“大股东被立案调查期间,需要证监会审批的事项,一般不容易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