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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凑钱买房涨4倍,同居十年分手,女友卖房不愿分钱,法院怎么判?

  同居关系是一种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双方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近日,有一起同居十年后分手的案件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原告小北与被告小美在2009年确认恋人关系开始同居,并于次年共同购买了一套价值143.8万元的二手房,登记在小美名下。

  小北及其父亲出资70万元,小美出资73.8万元。两人没有就房产归属签订任何协议。2019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2020年,

  小美将房子卖掉获得530万元巨款,但只愿意退还小北70万元。小北不满意,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北将小美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小美名下,但在案涉房产交易过程中,小北向一手房主直接支付购房定金的行为,可以证实小北曾参与购买案涉房屋。从购房意愿看,双方购房后曾在案涉房屋中共同居住生活一段时间,表明小美与小北存在共同购房以满足共同生活所需的必要。

  最终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案涉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依照双方出资金额确定相应份额。小北支付了首付款70万元,占全部购房款份额的48.68%,现案涉房屋以5300000元出售,小美应将2580040元售房款支付给小北。

  法官提醒,相较于经合法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力度,民法典对未婚同居关系期间共有财产的保护程度较弱,因此双方应对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予以充分考量。如有必要可通过签订书面文件对未婚同居期间财产进行约定,以便对各自在同居期间的财产予以保护。如无特别约定,双方若共同购买房产,应尽量选择登记在双方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