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相亲未找到“丰满型” 起诉婚介所欺骗
婚介所:只要他愿意会继续介绍
10月22日,记者联系上这家婚介所,找到了当时接待张东的郭姓工作人员。她介绍,张东成为婚介所的会员之后,就给他排了约,但他不满意。
“后来又按照他的要求推荐了一个女性,1969年的,是一个房地产销售,条件不错。”郭姓工作人员说,当时跟张东沟通之后,张东也了解了女方的一些情况,表示认可,两人也约着见了面,交往过一段时间。
“这种事情本来也是要看感觉,看缘分的,有合适的肯定会跟他联系。”郭姓工作人员说,只要张东还愿意接受服务,婚介所仍会继续帮他介绍和安排相亲对象。
律师提醒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提醒,在诸如此类的经济生活中,建议双方订立书面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为有了明确的合同依据,利于双方理清责任,才能更好地有效避免发生争议。
庭审
法院:婚介所并未欺诈
开庭时,张东提出,婚介所没有兑现之前的承诺,未对自己服务到满意为止。
他认为,婚介所不愿意给自己提供服务,没有履行诚实信用的合同义务,属于欺诈行为。他说,交钱之后,自己也去过婚介所,但工作人员叫他不要去,有女方信息就会电话联系他。
“当天就给他介绍了4名女性认识,他也陆续见了面。”婚介所的郭姓工作人员表示说,张东要找对象的要求是丰满型,还要条件好的。“他说过,(女方)条件一般的就不要介绍给他,他看不上。”
10月21日,此案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属于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作 为被告的某婚介所,在签订合同后,给原告张东安排相亲对象的行为属于履行合同的表现,亦表示愿意继续为张东安排相亲对象并服务直至其满意为止。因此,对张 东要求返还婚介费16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主张被告婚介所欺诈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