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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将建立联合约谈机制

  通知中指出,要规范招聘活动。各区各部门要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积极组织公益性女性专场招聘会,开展针对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要引导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行业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当好表率。

  同时,人力社保部门将建立健全招聘会巡查制度,将性别歧视内容作为巡查重点,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务,及时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机制。一是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和市总工会建立市级联合约谈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牵头妇联和工会组织于年底前建立区级联合约谈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

  二是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各区各部门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条件具备的区可探索设立女性权益调解仲裁庭,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同时,支持妇女就业。以女大学生为重点,为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组织妇女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接受快速处理。

  通知中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招用工行为的监察执法,将招录过程中的性别歧视问题纳入监察范围,引导合法合理招聘,加强面向妇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