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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醉驾 明确道路概念

  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规定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于“道路醉驾”。

醉酒后接替代驾进小区不属醉驾

  此前很多人对醉驾中的“道路”概念不甚清晰,“纪要”对道路的认定作了明确。

  道路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