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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新规即将出台,不利Uber

导读:《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公布,Uber等外资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

  据悉,《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即将公布,这也是业界等待已久的“专车新规”。国家将对各种专车平台的资质、服务器、支付协议等做出详细规定,Uber等外资企业将处于不利地位。
  《办法》将“专车”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列入了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框架体系内。也就是说,这使得提供“专车”的平台企业、车辆和驾驶员都需要申 请准入许可。一方面这确实给之前暧昧不明的专车定义给予明确指示和合法化方向,另一方面,《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也对现有专车做出了一定限制。
  《办法》要求现有以及未来的“专车”经营者,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要符合以下几大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3.具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 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尤其指出,服务器需要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
  4.平台数据库应当接入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企业监管平 台;
  5.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不难看出,《办法》对网络租车平台的服务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以及支付协议等方面都明显的划分了界限。此外还指出,对于外资租车企业,除了以上条件外,还需要符合外商投资国际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此外,租车市场不仅仅牵涉到出租车管理的有关条款,在预约租车过程中还会产生网上支付、电话通信、个人信息录入等多方面行为。对此办法也一一进行了规定。
  除了需要提供电子支付使用的支付结算协议以外,涉及电信业务的还要通过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其中也特别指出,“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个人信息录入方面,《办法》要求任何业务相关的数据和信息必须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和管理,尤其不能跨境传输和使用,也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
  Uber(优步)在国内的运营公司为御驾(上海)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 资。法定代表人为Uber的全球运营总监Ryan Allan Graves,股东方为Ub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
  按照《办法》的要求,Uber的外国法人独资身份将成为其在华运营的最大障碍。目前尚不清楚Uber将如何调整应对。
  但最让乘客和司机遗憾的,或许是此前大幅度的租车补贴将慢慢停止。
  《办法》中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此外还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实行市场推广和促销奖励时,必须提前10日将奖励和促销方案向社会公告,否则最严重将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此前一些租车公司为了能够进一步扩大市场,加大了补贴力度,也促成了背后司机和乘客刷单的灰色产业链条,不利于租车市场的正常发展。很显然《办法》的以上约定也将对这些补贴进一步约束,从法规上打击消灭灰色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