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来了 看看特赦名单上有你吗?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服刑罪犯。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杀人犯、强奸犯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据介绍,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新中国先后进行了7次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实施了7次特赦,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七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为战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战中立功的国民党名将,如杜聿明、王耀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