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血案屡屡上演,如何才能让群众安心
导读:“7.26”电梯惨案的背后,更多的是商场管理和质监部门监督不力的后果。电梯安全问题一次次的发生,到底要多久才能让我们乘坐电梯的时候不再胆战心惊?
昨晚9时30分,“7·26”电梯安全事故新闻发布会召开。据通报,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自动扶梯前沿板与盖板之间连接处松动。通报称,在事发前5分钟,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措施。当事人踩在松动翘起的盖板末端,于是坠入防护挡板与阶梯回转部分的间隙内。
不管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它都难以逃脱民众对商场管理和质监部门监督缺位的沉重之问。通过梳理不难发现,造成这一事故的实质原因其实和之前同类事故发生的动因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其要么是监管疏忽,而电梯的日常维护又不能按规定进行而引起,要么是商场内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应急常识,以至于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在客观上恶化了事件的后果而造成。然而,不管是监管的疏忽,还是因管理不当造成的检修缺位、相关工作人员应急处理常识缺乏,这些都并非第一次提及,相反,它作为一个基本的常识,早已在过往的诸多事故中,被当成一种经验总结一遍遍地重复在那些悲伤而又惨痛的事故现场。
因此,对于当下而言,真正需要回答的是,为什么电梯事故的过往教训没有被记住,而同样的悲剧却以复制般的姿势在各处蔓延开来?这可能和当下各级部门对电梯事故的定性和责任倒查有关。很多时候,责任部门往往不会主动去承认自己在监管和日常维护上的失职与失责,对事故的最终定性往往也是偶然因素大于人为魅影,以至于诸多尚待追究的人为原因被一些放大了的偶然因素所遮蔽,事故的真正原因却没能展现在公众面前。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但纵容了事故的责任方,更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事故的人为责任,也使得事故的教训意义并没有很好地被提炼出来。而在另一方面,一些责任管理部门往往以为发生在别处的悲剧在自己身上发生的概率很小,便轻飘飘地对一些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采取应付、回避的方式,也使得诸多事故的祸根悄悄地在这里得以生长。
在公共安全上,有时责任比技术还重要。调查显示,导致电梯隐患的因素中,质量问题占16%,安装问题占24%,而保养和使用问题高达60%。分析保养和使用问题,有些错误低级得简直没有底线。拿荆州这起事故来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自动扶梯前沿板与盖板之间连接处松动。在事发前5分钟,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盖板有松动翘起现象,但并未采取停梯检修措施。当事人踩在松动翘起的盖板末端,于是坠入防护挡板与阶梯回转部分的间隙内。这已然说明了一定问题,没有责任心,必然发生低级错误。
没有安全感也就有幸福感,没有敬畏感也就没有责任感。我们更应该追问,一起又一起的“电梯吃人”事故,到底是如何收场的?环顾现实可以看到,大多事故都是赔偿了事,很少有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面,多数电梯事故是因为责任心缺乏而产生的;另一方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了,结果只是赔偿了事,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难道电梯事故就只能赔偿,而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最终只是赔钱了事,直接责任人不承担一点责任,对安全的敬畏和责任又从哪里产生?
请不要讲“无法可依”。电梯事关公共安全,或许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但总存在过失吧?《刑法》明确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去年1月6日,成都双流一位男乘客因错过要下车车站,抓扯公交车司机,公交车失控后撞坏六辆轿车。对此,成都双流县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罪名就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回头想想,那些不把安全放在心上,不把责任担在肩上,造成严重后果的,难道不应该追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果能如此,责任心还会成为稀缺品,还会发生低级错误吗?
电梯安全“三分产品七分保养”,在保养中责任有时比技术还重要。而电梯事关公共安全,同样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电梯吃人”不能赔钱了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追究法律责任。否则无以抚慰受害者,不足以保证下不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