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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起诉清华幼儿园索赔50万 清华幼儿园是否侵权?

  2006年10月16日,国家商标局将“清华大学(清华)”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清華”为驰名商标。

  原告称:“被告在经营清华幼儿园过程中使用了‘清华’字样,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原告‘清華’注册商标及校名登记时间在先并极具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登记注册并使用了‘清华’园名与原告驰名商标及校名‘清华’构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道歉一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50万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5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已委托律师处理此案。

  已在江西提起多个诉讼

  据悉,清华大学以商标侵权为由,已在江西提起多个诉讼。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清华大学诉新余市渝水区水木清华幼儿园等三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进行举证质证,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庭审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三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