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律师就起诉幼儿园事件回应 没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对此,清华大学方面称,“清华”及“水木清华”均与清华大学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唯一性及明确性,被告将“清华”使用于幼儿园将弱化这种唯一对应关系,若长期使用,最终会摧毁“清华”商标的商业价值。
专业律师:没有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
据了解,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中的幼儿园成立于1998年,设立在县城的清华大道附近,既不会对清华大学造成影响,也不会扰乱市场与其混淆,因此他认为幼儿园并未对清华大学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张华律师认为,幼儿园以地名命名是一个常见的习惯,且孩子大都就近入学,家长应该知道清华幼儿园就是清华大道附近的幼儿园,与清华大学无关。以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混淆”作为评价标准,清华幼儿园没有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
同时,张华律师也告诉记者,虽然她认为此案不构成侵权,但幼儿园提出的,认为其享有“清华”在先使用权的理由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清华大学使用的更早,即使早期没有注册商标证,实际上也作为商标使用了,幼儿园没有办法主张在先使用权。”
“清华”遍布全国 清华大学批量起诉
记者了解到,此前清华大学在商标上的维权一直在进行。据广州日报大洋网此前报道,聚阳公司因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机产品上标注了“清华王牌”“清华企业”等标识或字样,被清华大学告上法庭。据北青报报道,因认为汇译达国际翻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清华北大家教中心”名称中使用“清华”字样构成侵权,清华大学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媒体报道,近期,清华大学已在江西多地起诉了多家以“清华”命名的幼儿园。4月16日,清华大学在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九江市濂溪区小金星水木清华幼儿园侵害商标权。4月26日,清华大学在江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新余市渝水区城北街道办清华阳光幼儿园侵害商标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媒体采访中介绍,该院5月8日一天里,就审理了5起以清华大学为原告,江西当地教育机构为被告的商标侵权案件。
记者通过天眼查发现,名为“清华幼儿园”的机构有507家,遍布全国各地,名为“清华中学”的也不在少数。对此张华律师认为,以“清华”给学校命名,如果没有恶意或是不造成混淆,就不会构成侵权。
张华律师表示,国家设立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市场,让大家诚信经营。如果相关教育机构只是想搭清华的“便车”,让公众认为其和清华大学产生关联,此时就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