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寻猫不欢而散 杭州万元寻猫引发热议
而失主也透露,“万元寻猫赏金,已经分给了那些提供线索的人”,力图以此力证自己绝非言而无信之人……当局者套路不断,吃瓜群众早已有了判断,这场“悬赏寻猫”大戏引发的舆论热议远超想象。
在我们的生活中,类似的由“悬赏承诺”导致的争端并不在少数。从立法角度说,相关的法律安排不可谓不明确,《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但真正复杂的,其实还在于“事实认定”环节。以本案为例,失主说“早有人提供线索”,之于此“牛妈”其实是很难证伪的。而就算真要起诉索取酬金,本着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牛妈”还必须证明确是自己的线索让失主找回了小猫——这想想都觉得麻烦。
相比于拾得人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的情形,那种“提供线索”案例中“悬赏承诺”的履行、“赏金”的支付其实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毋庸讳言,“赏金激励”是人们协助找人寻物的重要动力,而“寻猫”一案,则从根本上演示了这种“空头支票”的脆弱不堪,个别失主借着小聪明省下“赏金”,而今后更多失主却可能面临“开出赏金也无人应和”的窘状。因小利废大义,概莫如是。
齐鲁晚报:让社会诚信缺失变得更加严重
类似寻猫、寻狗或寻失物启事、寻人启事等悬赏广告不少,但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发悬赏广告时重酬承诺,当有人完成了悬赏广告的要求,符合酬谢的条件,却又翻脸不认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