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第一部核安全白皮书 核安全白皮书特点(附全文)
制定发布核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总体框架下,中国每五年制定实施核安全中长期规划,先后发布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分析了核安全现状与形势,阐明了核安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核安全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统筹核安全各项工作,有效提升核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
建立系统完备的法规标准体系。中国持续强化核安全法规标准建设,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衔接,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相补充,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法规标准体系,实现了核能开发利用安全监管全覆盖,为依法治核夯实了基础。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201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颁布。截至2019年6月,颁布《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9部,发布部门规章30余项和安全导则100余项,制定核安全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000余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文件200余个。及时总结国内外核安全实践经验,密切跟踪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核电发达国家最新安全要求,不断更新法规标准,始终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三、实施科学有效安全监管
中国把保障核安全作为重要的国家责任,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建立独立、公开、法治、理性、有效的监管体系,加强技术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保障了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监管机构。实行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管理的统一独立监管,建立了总部机关、地区监督站、技术支持单位“三位一体”的核安全监管组织体系。1984年,中国成立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核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划,实施核安全许可,统筹全国核安全监管工作。设置华北、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6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作为国家核安全局派出机构,实施区域核安全监督检查。设立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为安全审查、独立验证、监督执法、辐射环境评价等提供全方位支持。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设立监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监管人员,开展本地区辐射安全监管。
全链条实施审评许可。通过全链条安全许可和严格的技术审评,强化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控。对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活动,实施全生命周期的分阶段许可管理;对持有核材料的单位,实施核材料许可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实施分级分类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运输审批和在线监控;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实施许可管理。建立实施以风险为指引、以问题为导向的审评方法体系,持续提升独立验证和校核计算、概率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