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何阳被车辆冲撞致死 案件具体情况说明全文一览
对于柳艳的上述解释,存在如下几点不合常理之处:
1、据多位目击者称,何阳被撞之后,柳艳未表现惊慌失措,显得异常沉着冷静。本案宝马车驾驶者也是一位律师(魏旭兰,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其目睹了案发的全部过程。魏律师第一直觉认为本案系故意杀人,故拨打110报警。当其在向警方陈述其目击了一个故意杀人的现场时,柳艳走至何阳身旁,她听到宝马车主所言,立刻向其辩驳不是故意杀人,而是事故。在当时的情境下,柳艳仍能冷静关注四周动态,并首先为自己的行为辩驳并非故意杀人,其表现完全不符合一个过失肇事者的正常反应。
2、如果柳艳认为其车辆的自动驻停功能是处于启动状态,那么在其停在出口时理应无需一直脚踩刹车踏板。作为一名驾龄六年的司机,柳艳应知道在自动驻停功能开启状态下,无需一直脚踩刹车踏板。柳艳陈述的行为与其陈述的内心认识不相吻合。
3、从监控视频反映的情况来看,并不存在一个明显时间分界点,即,案涉传祺车辆并非先缓缓启动,然后才突然加速。监控视频显示,该车启动时就突然加速,符合最初就将油门踏板踩到底的状态。且据宝马车主称,当时先听到一声非常大的加油门声后就看到传祺车辆直奔过来。监控视频也可反映,在何阳走到传祺车辆左前方时,车辆突然启动,此时何阳忽然浑身一僵,侧过身正面对着传祺车辆,双手举在身前,作抗拒姿势。若传祺车辆仅是先缓慢启动,考虑到何阳当时已经走到就差一步即可越过车头的位置,因自动挡车辆开始缓慢启动时并不会发出很大声音,何阳不会被吓到即可快步走过。但从何阳的身体反应来看,显然当时现场存在某些因素致使何阳发生惊吓,身体无法迅速作出反应。合理解释应为,何阳当时突然听到巨大的加油门声,致使其发生惊吓无法动弹。这显然也与柳艳关于其车系先缓慢启动,后突然加速的陈述不符。
4、据柳艳本人的陈述及监控拍摄到的情况,柳艳当时是与站在其车辆副驾驶座车窗外面的两人谈话。此时,柳艳的脸部应是朝向右侧,即车外两人所站立之处。该两人从柳艳开出停车场至柳艳驾车撞倒何阳时始终位于相同位置。且何阳系从右边走来,柳艳应当看到何阳。若柳艳后来看到宝马车,其头部应当有一个从右向左转动的过程。因捷达车辆系先于宝马车停在传祺车辆前方,柳艳不可能未看到该捷达车辆而仅看到宝马车。既然看到捷达车辆,柳艳应当知道在捷达车辆未离开之前,其并无可能进行挪车操作。同时,宝马车辆并非停在传祺车辆正左方,而是停在传祺车辆的前方偏左的位置。即,柳艳的头部无需完全转向左边,正视前方即可看到宝马车。而何阳已从传祺车辆的右前方行至左前方。柳艳的视野里不可能没有看到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