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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订婚送两百万彩礼 婚前分手起诉返获法院支持怎么回事

  因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连先生要求宁女士返还200万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宁女士提出该笔款项系用于二人支出而非彩礼,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宁女士返还连先生200万元。

  法官解读:彩礼应返还,赠礼无须返还

  对于案件涉及的彩礼问题,本案法官称,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因解除婚约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连先生系在订婚仪式当日交给宁女士以连先生为户名的200万元存折,而后二人将该笔款项转至宁女士名下,该笔款项应认定为彩礼。

  同时法官提醒,首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基础,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再要求返还彩礼,则不再适用该法律规定。第二,彩礼本质上属于礼物、赠与,但是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这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礼物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对方返还以结婚为条件给付对方的彩礼,但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