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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诚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 被告需道歉并赔偿8万元

陈思诚名誉权案

  10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陈思诚名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中称,被告梁某自2017年1月起,在微博账户上使用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诋毁,发布名为“独家爆料丨陈思诚出轨又背着老婆偷买巨额保险!受益人竟不是儿子不是老婆!为离婚股权套现又转移财产?”的文章及9张附图。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发布涉案文章内容构成侵权,向原告陈思诚赔礼道歉。此外,还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维权合理支出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