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空抛物严重情形可判死刑 或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发生率越来越高,可以说,每天,全国各地都在发生着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只要我们通过网络搜索高空抛物、坠物,映入眼前的必定是全国各地的高空抛物、坠物新闻。区别是,有的事件造成的影响小,无财物损失、无人身损害;有的则反之,人财俱损,甚至致人死亡。
如不进一步遏制此种不良状态的发展,最后受害的必定还是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研究全国典型高空抛物、坠物案例,对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处理提出了针对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民事责任方面,除了进一步完善高空抛物、坠物受害者的救济流程外,还加大了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物业公司对所服务的物业具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
如果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则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小区内监控摄像头无法正常使用,物业公司未及时维修,导致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未能被发现,物业公司同样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向受害业主提供小区监控内容,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物业公司同样应承担责任。
作为物业管理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提高服务意识,而不能等到问题发生后再去解决问题。当然,作为物业公司,为分担责任风险,也可以考虑投保相应的保险。
此前,大众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认知主要还停留在民事责任方面,即由实际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则由存在加害可能性的业主承担责任。
仅此,显然不足以威慑侵权行为人,一方面是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与其行为后果不相适应,一方面此种侵权行为不易被发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人心存侥幸。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意见的方式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