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回应降低未成年刑责年龄 未成年也决不能一放了之
针对是否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最高检回应称,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会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记者注意到,侵害未成年人的许多案例显示,侵害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却因年龄达不到法定要求而免于刑事处罚,事关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亦引发社会争论。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史卫忠坦言,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我们也在进行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最高检会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回应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史卫忠认为,应当坚持两个基本原则:首先,要按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其次,还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一些未成年人年龄很小的时候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因为没有得到适当矫正干预,甚至因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
与此同时,还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