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这有什么重要意义?
未来安宁权的适用空间很大,线上线下都可能成为维护公民生活安宁权利的重要抓手。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意味着,安宁权与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并列,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
拒绝骚扰,是网络时代的“刚需”
长期以来,安宁权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存在,没被正式写入立法。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发展,才逐渐得到重视,于2012年首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写进《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确立了公民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拒绝商业广告的权利。
拒绝商业广告是公民维护生活安宁的基本权利,也是隐私法在人格权保护体系的有效延伸。此前,某网络社区公约也将“安宁权”作为用户基本权利,将私信骚扰、商业广告、频繁@等侵害用户网络空间安宁的行为,作为侵害安宁权的一种类别。
可见,安宁权适用的情景,不仅包括线下的现实社会,更涵盖网络线上的虚拟社区。从现有民法典草案的立法表现看,安宁权并没有正式从隐私权体系中分离出来,其中考量,一是隐私权足以涵盖安宁权保护,两个权利内涵和外延重合较多,隐私权可以吸收安宁权;二是侵害安宁权行为多以侵害个人信息为前提,比如,在获取公民电话、邮箱、用户名等前提下才能实施广告推销和信息骚扰,个人信息又是隐私权重要组成方面,两者相互关联、互为表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