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删去伪造变造冒用证件骗取结婚登记为无效婚姻规定
民法典草案12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删去婚姻无效的第四种情形,即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有的专家学者和地方提出,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达到婚龄等问题,也可能仅是违反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可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婚姻效力。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去该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