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原告因戴帽子出庭被按撤诉处理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通报称,涉事原告系当地居民纪爱美。其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南通中院依法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1月5日,南通中院开庭审理原告纪爱美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纪爱美戴帽子出庭。
纪爱美给出的理由是“身体存在疾病,摘下帽子就不能参加庭审”。但南通中院方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法庭系室内场所,温度适宜,不存在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
南通中院方面认为,纪爱美多次参加诉讼活动,明知开庭时戴帽子不符合着装要求,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然执意拒绝,其实质是以这种方式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南通中院方面解释称,放弃诉讼权利有积极明示的方式,也有消极对抗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明确拒绝陈述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陈述,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经法庭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陈述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南通中院提供的书面材料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或者正装,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该通报还表示,纪爱美系如皋市居民。自2014年以来,纪爱美因对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行为不满,不断进行信访、上访,提起复议和诉讼。据统计,纪爱美向有关基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达140余件。起诉事项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发改委、档案局等部门,其中仅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就有6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