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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女商人被羁押时死亡 事情经过是怎样的?

  检察院未予立案,家属将提复议

  12月30日唐山市检察院第五部负责人张健、唐山市检察院第十部崔平检察官等一行3人,在迁安市检察院正式向周广华之子王刚送达了回复,并解释了不立案原因,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

  张健向家属告知,经调查,玉田县检察院没有收到看守所提交的患病情况说明及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表示2018年10月15日已经将案件移送法院。

  根据唐山一看提供的“与办案单位联系情况登记表”记载,唐山一看向玉田县检察院提交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的时间是2018年9月29日,时值案件移交至法院之前的半个月。

  张健向周广华家属表示,玉田县法院收到了唐山一看提交的周广华患病情况说明两次,也收到了王刚以周广华“身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但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取保候审,需要进行医学鉴定。唐山市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查鉴定意见:周广华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张健表示,这一情况在2019年4月12日电话通知了王刚及唐山一看。

  与此信息不相符的是,唐山一看此前向家属多次回复,关于周广华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前三次申请,看守所未收到办案单位的任何回复。

  而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申请取保候审,需要进行医学鉴定”这一点,王刚也提出了自己的不解之处,他指出:“母亲病重被送医抢救是9月5日,当天玉田县法院做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未做任何鉴定”。

  张健解释,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鉴定,目前有规定,但标准并不明确。病重到什么程度才算是严重,这在实践中并没有细化的鉴定标准。

  对于我国目前的普遍情况,深一度记者从多位国内刑事律师处了解到,看守所是在押人员的第一接触人,只要看守所认为在押人员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羁押,并出具情况说明的,办案单位为保证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核实后一般都会很快变更强制措施。

  在刑事控告书中,王刚认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玉田,检察长刘铭对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提交的病情说明请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没有做出及时明确处理,是导致周广华病情得不到有效治疗的主要原因;玉田县法院法官彭继业、主管副院长张丙新并未进行病情核实,未能掌握在押人员周广华患病的实际病情,未对申请作出回复。因此控告四人行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张健对此解释称,2019年上半年周广华病情比较稳定,法院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与周广华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主审法官不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且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对于这一结果,周广华之子王刚表示,将提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