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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员工朋友圈营销 每天至少发三条每周二例会检查

  白翔飞称,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做了超出工作范围的事情,此时员工可以拒绝;如果因为拒绝而导致被公司解除合同,那么公司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承担赔偿后果。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如果员工必须发朋友圈是一项公司制度,全员都需要参与,那么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公司单方面的要求在劳动法上很可能不会被支持。

  而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说,此处的“捐款”其实说白了就是变相的罚款,公司作为一般的商事主体,没有罚款的权利,罚款类的处罚一般由公权力行使,而且也需要经过严格的立法和授权程序。退一步说,即便公司以扣工资的形式来要求员工,也需要经过公司的民主程序,也要有正当合法的理由才可以,而不发朋友圈恐怕不能成为公司做出这样举动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