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3天被解雇获赔9.8万 原因是什么?
“告知工会是前置程序”
近年来类似案例还有许多。不少企业因没建工会,使得原本看似“有理”的事情,最终反而要掏赔偿金。
2015年时,深圳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张某于2012年7月入职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运营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3500元。2015年3月,张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连续旷工3天。其间部门负责人多次与张某联系,均没有联系上他本人。
2015年4月,公司向张某住所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写有“员工在岗期间连续旷工3日,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手册》的规定,依法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这起案件后续的发展与前述宁波案件如出一辙。最终,张某获赔2.1万元。
在这些案件中,职工被辞退的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未能履行法定程序,企业内部规章也未能与法律有效衔接。对此,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露莺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经过了民主程序且内容不违法的情况下,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旷工三天及以上构成严重违纪的条例,旷工的员工确实存在违纪的事实,王露莺认为,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是在解除前,要将理由通知工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按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