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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大连分行遭骗贷近6亿 这家骗贷企业是怎么做到的?

  慎明事务所负责人刘某到案后,供述了慎明事务所为长波物流出具4份虚假审计报告的事实,但是他只承认是“工作不负责任,过失行为造成的”,否认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刘某辩称自己并未参与对长波物流公司账目的实际审计工作,并“甩锅”给事务所的助理人员,他表示长波物流公司账目的审计工作是由其事务所不具备审计师资格的助理人员实际操作的,由于助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局限性,误以为以对方提供的会计报表资料出具审计报告即可。

  会所被判处罚金15万元

  除了为企业出具假审计报告以外,记者还注意到,在长波物流2012年~2014年的3份年度审计报告中署名的2名注册会计师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审计报告制作和出具过程。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都要在里面附上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的复印件,但实际附进去的人不一定就是实际参与制作审计报告的人,这件事实际上是由刘某决定的。

  刘某供述称:当时署名的两位注册会计师是挂名在慎明事务所,并没有参与审计工作,是他带人审计后,以两人的名义出具了报告。

  更加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两位注册会计师,一位称自己虽有注册会计师证,但是根本不懂会计及审计方面的事情,而另一位则因为“脑袋受了点刺激,跟正常人不一样,在家待业近20年”。

  刘某一再辩称,“财务报表与公司账目中的数据不符,是因为审计人员不负责任,工作中疏忽了”,而另3个年度没有审计公司账目则是因为“过于相信”。

  但在一审判决中,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并没用采用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外受理审计业务过程中,多次故意提供内容不真实的虚假审计报告,在企业实际主营业收入累计仅为5亿余元的情况下,虚报额累计达65亿余元,虚增60亿余元。而企业的利润总额累计为-2.9亿余元,却虚增14亿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慎明事务所的负责人刘某作为具有执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委托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时,理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但是他违反相关规定,没有进行询证、函证,没有实地审查账目,仅依据委托单位财务报表多次为其出具审计报告,无审计底稿,署名的审计人员亦未实际参与审计,与企业账目严重账实不符。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以大连慎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而刘某因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慎明会计师事务所违法所得24.56万元,上缴国库。

  该案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戒,而这起案件中另一主角——长波物流因为未如期偿还借款,已经被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告上法庭,目前案件正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