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代购罐头被认定犯诈骗罪 申诉32年第三巡回法庭改无罪
理好财4月22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今天(6月5日)下午当庭判决一起1986年判决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撤销江苏高院2017年4月作出的(2016)苏刑再字第6号刑事裁定、盐城中院1986年11月作出(86)刑上字第250号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滨海县法院1986年10月作出的(86)刑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耿万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三份刑事裁定、判决,宣判原审被告人耿万喜无罪。
这是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审案件。
据了解,原审被告人耿万喜的东平货铺以及其单位阜宁综合贸易服务部为解决购买桔子的资金问题,于1985年10月与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以下简称滨果公司)商定:由滨果公司出资三万元,阜宁服务部派人前往四川代购桔子罐头。阜宁服务部派人到四川江津后,发现罐头价格上涨,耿万喜遂将情况告知滨果公司。
滨果公司要求耿万喜等人将三万元钱款退回,耿万喜之后未退款,而是要求其用三万元购买桔子,后又因桔子腐烂而无法发货。之后,耿万喜及阜宁服务部通过桔子售款、现金转账和法院调解白酒充抵等方式与滨果公司结清欠款。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后以诈骗罪为由,于1986年10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耿万喜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耿万喜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耿万喜不服,提出申诉。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7年4月10日,江苏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