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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代购罐头被认定犯诈骗罪 申诉32年第三巡回法庭改无罪

  耿万喜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第408号再审决定,提审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再审中,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及其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耿万喜没有实施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给滨海县土产果品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妥,原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在代表其单位为滨果公司代购桔子罐头中,确有夸大履约能力、擅自将货款挪作他用的过错。

  但耿万喜并未实施刑法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也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项已于案发前返还,滨果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审判长王旭光在宣判中认为,通过销售桔子转款并以货抵债方式,三万元货款全部是收回,在对耿万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受案法院已经就阜宁服务部纠纷调解结案,双方对债务问题已无争议。

  按照当时法律和有效司法解释,国营单位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能力办法取得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又因履行能力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以经济纠纷处理,不应按照刑事案件处理。

  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耿万喜并无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亦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案发前滨果公司并未遭受经济损失,即使根据当时的政策把握,耿万喜的行为也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原审认定被告人耿万喜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辩护人关于耿万喜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错误,应改判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的关于耿万喜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给滨果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经济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又追究刑事责任不妥,原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目标,着力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复查再审模式,已立案审查刑事申诉案件245件,审结205件;

  注重人权司法保障,对于冤错案件,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共启动再审程序案件7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并重,共驳回申诉198件,维护正确裁判的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