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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房产卖10万什么情况?为何百万房产确白菜价卖

  律师点评:警惕再婚夫妻处分共有房屋的陷阱

  本案中,王阿姨听信儿子李超的劝说,私自将夫妻共有的唯一住房以买卖形式转让给李超,并没有征得丁大爷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李超取得房屋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房屋变现,并非是为了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超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丁大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其母王阿姨的权益,导致在丁大爷诉王阿姨、李超合同无效纠纷中,王阿姨也同意将房屋名字变更回自己。

  从亲情角度看,王阿姨在生前将房屋处分给自己唯一的儿子,是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争议,而不惜剥夺丈夫丁大爷的合法权益,能够体会到王阿姨对儿子的疼爱。

  但是,老人们轻易处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将自己唯一居住的房屋过早的过户给子女,带来了诸多风险,甚至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再婚家庭出于种种考虑,或者在子女们的劝说下,过早将自己的住房变更到子女名下,这样的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如果老人们有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建议采取订立遗嘱的形式。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彼此的个人财产,防止今后发生纠纷,建议有条件的再婚家庭可以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而对于再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处分时一定要在共同商议后再做决断。

  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议像本案中的丁大爷一样,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