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大幅降低男女法定结婚年龄 法定婚龄降到18岁是真的吗
4000多万失能、半失能老人如何安度晚年?
收养之后怎么来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
多大结婚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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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一向都是社会高度关切的热点,讨论也都是十分热烈。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是牵动各方神经。
6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目前的草案在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平等、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与此同时,也对草案二审稿提出了多方面的完善意见。
建议增设专章强化完善监护制度
据全国老龄委2016年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大概有4063万人,占老年人人口的18.3%,对失能老人采用一般的委托代理制度难以满足需要。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建议增设监护专章,尤其是要增加对失能老人的监护规定。
在韩晓武委员看来,尽管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已经作了概括式、框架式设计,但还缺乏可操作性,应考虑增设专章作出具体规定。“在婚姻家庭编设立监护一章,应包含成年人监护和儿童监护两方面内容。
这里所说的成年人监护,主要是指成年人因疾病、残疾、年老或其他原因而针对特定事务或在特定期间内不能处理而所需要的监护。监护并不只是未成年人需要,成年人同样也有这个问题。特别是随着我们国家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在立法中处理好这个问题已经十分紧迫。因此,建议婚姻家庭编能够认真研究并对监护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规范。”
“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监护义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对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或监护的义务”。
她的理由是:目前民法总则把被监护人的范围限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明确把智力、体力衰退的老年人包括在内。将这个特殊群体纳入监护制度进行调整,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目前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很有必要。
谢广祥委员也建议增加监护一章,对监护法律关系予以规定。“监护不但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还包括对丧失自理能力老人的监护,在这方面要有比较详细的描述,现在社会上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监护未成年人是家庭应该承担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是亲权的补充和延长。现在不少社会问题,比如农村留守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等等,实质上是家庭监护出现了缺位。”左中一委员说,现在看,婚姻家庭编草案关于父母监护的具体内容比较少。建议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对监护的相关内容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