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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6老人带头修桥却成失信人 事情具体是怎样的?

  律师说法

  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赵光华律师认为,古蔺县人民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判决六人支付工程款,从法律上来说是正确的判决,没有及时行使上诉权也是其自己的责任。六人在集资不足的情况下,仅凭一腔热血将工程仓促上马,没有考虑到各种可能存在的因素导致的后果,其行为本身不值得推崇,而且拖欠工程款相对来说只是小事,如果施工过程中或者桥梁后续使用中发生事故,更是非常大的潜在危险。

  在赵光华看来,这件事也给公众敲了一个警钟,不要做没有准备的事情,哪怕是公益活动。而作为当地政府,开展各项工程既要考虑既定计划也要考虑村民的实际需求,对于需求大的工程应早日规划并主导施工。鉴于此次事件政府承诺并无任何证据,建议二郎镇人民政府厘清事情来龙去脉,如果确有承诺,应当早日解决后续事宜,避免民间热心人士破财又伤心。

  大山脚下的铁桥村大桥让山村连通外界。

  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认为,从大桥建设成立有“二郎镇铁桥村大桥建设领导小组”,且村支书等为组长、副组长,并加盖有村委会公章来看,6人行为更接近于《民法总则》中的职务代理。

  《民法总则》第170条明确:“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张柄尧认为,6人虽以个人名义与施工方签订合同,乃至和施工方进行结算并以个人名义打下欠条,但究其原因,仍系因其在大桥建设领导小组这一临时机构中担任职务,并执行修桥这一工作任务。因此,其法律后果不应由六位“代理人”个人承担。而应由其被代理人承担。大桥建设领导小组属村委会成立,其被代理人就应该是村委会。大桥原本就应属当地政府理应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6人并没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因此,政府在这件事上也应主动担责。

  对于本案中6人缺乏村委会授权委托,多次以个人名义而非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结算并出具欠条,张柄尧表示,应综合考量偏僻农村,民众普遍法律风险意识不高等问题,应加大实质性审查。但因没有上诉,6人已错过了一次很重要的司法救济的机会,目前只剩下了审判监督程序这条相对较为艰难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