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未成年人犯罪不归入档案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据胡东林介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内容、犯罪记录查询程序以及监督追责机制都做了进一步完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规定的,相关犯罪记录也应当予以封存。
封存的犯罪记录还包括电子信息,相关电子信息系统中要加设封存模块或专门标注,实行专门的管理及查询制度,电子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责任,要求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归入学生档案、劳动人事档案等。《实施办法》还明确,没有法定事由、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
查询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列明查询理由、依据和目的,查询人员应当出示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件。对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审核。对确属犯罪记录被封存人员的,应当出具格式统一无犯罪记录书面证明,其他政法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此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增加了具体追责条件和程序,明确对应封存而未封存的,不按规定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或者违反规定泄露相关信息等,检察机关应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封存制度。如果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机关违规使用电子信息系统查询未成年人信息、违规使用所查询的犯罪记录、违规出具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证明等,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