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风筝涉嫌侵权 判片方赔偿15万
因认为编剧署名权及原著作者署名权被侵,长篇小说《风筝》的作者林宏将同名电视剧《风筝》的出品方北京东方联盟等四家公司诉至法院,北京东城法院昨天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北京东方联盟等公司在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原告:电视剧《风筝》出品方、制作方未依约署名构成侵权
原告林宏诉称,2009年4月30日,其与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为电视剧《风筝》创作剧本,同时约定其享有原著作者署名权及电视剧编剧署名权。原告创作并向北京东方联盟公司交付了剧本。剧集播出后,原告林宏发现该剧编剧署名为杨健和秦丽,或者是杨健和林丽,但没有为自己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
林宏认为,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龙锦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出品方和制作方,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制片者,未给原告署名的行为严重篡改了事实,已侵犯其编剧署名权和原著作者署名权,并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上为自己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连续30日在北京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腾讯视频、爱奇艺、咪咕视频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