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风筝涉嫌侵权 判片方赔偿15万
被告:未与原告签约 电视剧与原告同名小说无关
被告东方联盟公司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是合同约定的涉案电视剧编剧,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并称按照原告的要求,公司与其妻子秦丽而非原告本人就涉案电视剧签订了编剧协议书,并履行了该协议,该协议约定秦丽原创剧本,而非改编,涉案电视剧与原告同名小说没有任何关系;公司已经依约为秦丽署名为编剧,后因公司聘请案外人杨健对秦丽创作的剧本进行了大面积修改,故编剧署名为杨健和秦丽。
被告新丽集团公司、新丽投资公司亦不同意原告诉求,称东方联盟负责涉案电视剧剧本,关于剧本的来源,两家公司认可东方联盟公司的意见,并称原告不是涉案电视剧编剧,该剧也没有使用原告的涉案同名小说,故并不侵权。龙锦宸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涉案电视剧使用了原告小说及剧本 被告应为原告署名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对涉案电视剧与涉案小说、涉案电视剧与涉案剧本的比对结果,发现三者所讲述的故事整体框架及脉络基本相同,人物关系设置也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包含了大量相同或相似的情节和桥段,且该等情节的具体展开方式、设计安排亦多有雷同。结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涉案电视剧使用了涉案小说及涉案剧本。
其次,根据双方合同往来和支付报酬的情况,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真实有效。涉案合同中曾约定,东方联盟公司“有权决定编剧是否署名”的含义,结合合同其他条款,法院认为此条款应解释为该公司有权决定新聘请的编剧是否署名,而非决定原告是否署名。
对于东方联盟公司辩称林宏要求以其妻子秦丽的名义签署合同,并且实际履行的是与秦丽所签《版权购买及剧本创作协议书》,被告仅提供了证人证言,而该证人长期供职于东方联盟公司,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东方联盟公司、新丽集团公司、新丽投资公司在涉案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爱奇艺网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并赔偿损失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