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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厕所沉尸案被告上诉 事情具体是怎样的?

  李建功认为,“证据不足”的前提是要有直接或间接证据指向其犯罪,只是达不到建立可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体系,而本案在排除了非法证据以后,无任何证据指向他,“足”与“不足”的问题无从谈起。因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李建功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请求对无罪判决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进行修正。

  农二师法院认定李建功无罪,依据的是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以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即,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李建功认为,上述法条适用错误,应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认定其无罪,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希望二审法院)让上诉人得到事实清楚的、彻底的无罪,提高刑事司法过程中对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认识,以及该程序应有的法律效果,健全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建立科学的司法理念,进而推动司法文明。”李建功在上诉状中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