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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文件具体如何规定?(全文)

  (十二)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风险监测机制,建立用户、车辆、ETC扣款账户等多维度关联分析,多措并举防控跨行业风险,切实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推动ETC发行服务机构对ETC设备申请实行全国联网统一管理,有效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套取免费ETC车载设备;科学制定ETC业务推广计划和考核办法,稳妥有序参与市场竞争。

  (十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保险等部门,加强车辆注册登记信息、交通管理信息、通行交费信息、车辆保险信息等的采集与应用,依法探索建立有效的联合惩戒机制。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合力防范恶意拖欠行为。

  五、做好组织实施保障

  (十四)强化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与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协商制定ETC、移动支付相关工作实施方案。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强化ETC相关业务的规范性要求。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

  支持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合理投资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推动存量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债务置换工作和符合标准的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引导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符合审贷条件的在建和拟开工收费公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投放力度。加快直接融资工具创新,通过项目收益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多种形式,规范支持收费公路等经营管理主体合理融资需求。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应与相关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ETC发行服务机构联合联动,通过线下网点、线上APP等多渠道加大ETC、移动支付知识宣传普及,共同完善用户服务等配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