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欠费超30日将上报个人征信 文件具体如何规定?(全文)
(七) 保障ETC联名卡用卡安全。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八) 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体系。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依法合规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服务,不得通过清算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办理资金清算业务。清算机构应与相关收费公路联网结算管理机构协同合作,根据高速公路收费体系的特殊性,研究制定科学、高效、安全的清算结算服务方案,依法合规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资金清算结算服务。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支持通过清算机构转接清算的ETC在高速公路收费之外场景便利应用。
三、实现人工收费车道(MTC)移动支付全覆盖
(九) 重点建设移动支付服务空白车道。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与各地方政府密切沟通,在做好ETC推广相关工作的同时,以移动支付便民工程为依托,推进尚未支持移动支付的人工收费车道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十)持续优化移动支付服务。
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为高速公路收费提供一点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服务,降低收费公路支付结算服务相关成本。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根据收费公路实际经营需求积极研发新的服务产品,支持高速公路提升收费服务效率,提高用户满意度。
四、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十一)切实保护用户权益。
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在开展ETC相关业务时,应始终以用户为中心,充分履行用户告知义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用户明示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明示用户存在的欠缴通行费情况及相应负担的费用及违约责任等,防止出现重用户数量、轻服务质量,重市场份额、轻用户权益等现象,严禁误导性宣传、虚假宣传以及强制搭售等行为,切实保障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ETC业务相关人员培训,做好业务咨询、投诉监测及售后服务,完善业务处理程序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对用户合理诉求的响应速度。对于创新业务和重大合作事项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