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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贷款纠纷:父债该不该子偿?

  因未按约还款,某银行将市民陈某诉至法院,事后查明,陈某在银行起诉前一个多月就去世了。南沙法院日前作出裁决,驳回银行对陈某的起诉,银行应在查明陈某的继承人情况后,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原来在2007年7月12日,陈某与这家银行签订了《楼宇按揭合同》约定,向银行借款97万元,期限为20年,并以其名下一处南沙区南沙街某房屋作抵押担保。4天后,银行发放贷款。但到了2014年6月11日,因为陈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提前解除《楼宇按揭合同》,陈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5.7万元,以及确认银行对陈某合同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法院审查发现,陈某已于银行起诉前一个多月,即2014年5月4日死亡。由于陈某在银行提交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前已死亡,不属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故此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驳回。

  银行主张,陈某的继承人有其妻子、母亲和儿女,要求追加上述继承人作为被告,判令上述继承人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鉴于陈某于诉前而非在诉讼中死亡,故法院对银行直接追加被告的申请不予准许。专家分析,从法律角度讲,子确实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