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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端到谷底,破亿资产一朝散尽

    导读:7月初,震荡的A股终于被救市“组合拳”拉住止跌,然而这都挽回不了一些股民的损失,从破亿的资产到而今只剩600万,张先生用自己的经历告诉了我们: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张先生告诉记者,这些年来,靠着自己总结的一些炒股经验,在炒股市场获利颇丰。他的妻子、女儿、女婿都在同一家证券公司开了户口,“加起来的资金总额有接近3亿元。”

    去年底,张先生非常看好股市,希望加大资金投入,开始尝试融资,并与广州一家券商签订了融资融券合同。张先生提供的交易流水显示,其融资的方式是通过沪深300ETF来实现的。

    张先生表示,他用妻子3000多万元本金的账户,融资后市值一度高达9000多万元。根据券商提供的担保比例变化情况来看,这个账户最高峰时担保资产已突破亿元。

    张先生说,因为按照自己的水平与经验,加上其他账户还有几千万元的资金,他觉得强制平仓的情况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很多细则和条款我也没有认真看,加上户口里的资金太大,我长线操作,并不太清楚什么时候到警戒线。”

    6月下旬开始,大盘连续暴跌,虽然让张先生的股票市值缩水不少,“但是我们都是有过(熊市)经历的人,没有太在意。”张先生称,“直到6月29日上午收盘后,自己接到涉事券商番禺营业部证券经理李某的电话。”“他告诉我,我的股票已经进入警戒线,如果第二天开市股票继续下跌,就要强制平仓了。”张先生说,自己马上就急了,准备下午卖掉其他股票来追加保证金。他多次打电话哀求李某与公司申请不要强制平仓,多给他们一天时间,这种沟通一直持续到当晚11时多,“即使当天我卖出股票,资金也是转不进去的,只能够到第二天”。

    张先生还称,李某曾经表示,会帮他延迟至6月30日早上10时30分才开始进行平仓,“结果我们自己已经动手平仓的时候,却发现,还没到10时30分已经被强制平仓了,我单一只新文化(创业板股票,非融资融券标的股)股票市值就有6000多万元。”

    “损失惨重啊,太狠了!多年来赚的钱,不到一个小时就全被亏光了。”心里不忿的张先生向新快报记者投诉道,“我所有的账户都在该证券公司开的,还有女儿、女婿的,有三四个账户,当时我自己名下的账户也有几千万元,还有基金,根本就不涉及不能追加保证金,为什么一定要强平?”张先生坦承:“按照规则他们(券商)没有错,但在我有钱的情况下,难道不能听我们投资者一句吗?”

    昨日,涉事券商相关负责人表示,张先生的股票在6月25日已经低于警戒线,根据他们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规定,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即为警戒线,低于130%为平仓线,当时的担保比例仅剩144.15%。

    他们在第二天(6月26日)已使用账户、短信邮件等多种形式告知了张先生,“也可能当时他并没有引起重视。”事实上6月26日,他的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30.76%,已接近强制平仓线。直到6月29日收市,张先生的总资产为6000多万元,负债为5000多万元,担保比例为120.1%,账户已跌穿平仓线。6月30日开市后,张先生虽然已动手开始卖股票,但担保比例一直未能回到150%以上,所以上午10时22分金融部的员工开始执行强制平仓。

    “按照规则,我们只需要在30日9时30分后,即可动手开始平仓,但我们仍然给了客户近一个小时的时间自行平仓,所以客户不存在不够时间追加保证金。”相关负责人表示。

    经过他们的核查,此次操作是完全依照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以及实施强制平仓等程序,执行过程合法合规。涉事券商所提供《融资融券合同》的文本内容也为业内通用,且在监管机构备案。该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这些天以来,张先生一直十分抑郁。他觉得,只要强制平仓那天再让他撑几个小时,也许结局就会翻盘,自己是倒在了“黎明之前”。在他被强制平仓的第二天,即7月1日,中国证监会晚间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用协商平仓取代强制平仓了。”

    成也杠杆,败也杠杆。A股前期急速下跌,高杠杆成为众矢之的。然而,在高收益的诱惑之下,风险往往被各方所忽视。有业内人士表示,在今年三四月,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攀升,融资融券的合规“边界”正在悄然位移。

    此前,记者从部分券商人士处了解到,有个别券商对信用交易系统进行修正,对利用两融回转交易机制投资非两融标的证券的操作进行封堵。值得一提的是,利用两融回转交易机制来进行非两融标的股买卖在券商中普遍存在,业内俗称之为“绕标”交易。

    事实上,利用两融回转交易开展“绕标”操作,在券商两融业务中早已不是新闻。而在A股降杠杆与维稳并举的当下,投资者与相关机构,更应将“风险”二字刻在心头。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马锦林律师认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实施强平的条件为: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再平仓更为合理。马锦林还指出,张先生与某券商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虽然明确了警戒与平仓的约定,但明显对客户显失公平。

    “客户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而且在经济利益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马锦林还提醒,虽然近期证监会紧急松绑两融,要求券商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可协商平仓,但券商只是降低了平仓线,并不是不平仓,一旦客户担保比例低于120%,威胁到券商本金安全时,券商还是要强制平仓的,本条新规定只能作为参考,股民选择融资融券仍应该谨慎。

    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能贤也认为,这份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不过在这(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之前,券商的做法确实能称之为合理合规,他提醒股民在做融资融券业务时,不要想着自己有足够能力偿还,就不认真看清楚合同条款,事实上,在签订任何合同时,都必须仔细约定所签订之合同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