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征求意见全文出炉 具体内容一览
草案第二十八条明确: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的,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无法没收、追缴的,可以提请有关机关协助。
对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主动投案后交代问题,应减轻处分
草案还规定了从重处分和从轻减轻处分的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再次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被发现受处分前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包庇同案人员的;
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对主动投案后交代本人主要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减轻处分。
公开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给予开除处分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也是重点。
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