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征求意见全文出炉 具体内容一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草案提到,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草案还明确了复审、复核和申诉程序。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
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草案还提到,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申诉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