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征求意见全文出炉 具体内容一览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草案还提到,非法出国(境)或者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根据草案,存在四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选拔任用、录用、考核、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
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存在下列三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贪污贿赂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公职人员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草案还特别提到,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支持、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