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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代抢火车票被判倒卖车票罪引争议 是否触犯了刑法?

  律师做无罪辩护

  刘金福的一审辩护律师曾庆鸿认为,刘金福代抢火车票属于民事代理行为。他认为,法律虽然禁止倒卖火车票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并没有规定旅客必须本人亲自去购买火车票。法无禁止即许可,此种情况下受委托的人自然可以通过网络订票或者排队的方式到售票窗口代意欲出行的旅客买回其所需的车票,并收取适当的劳务费。

  曾庆鸿提出,实名制下代购车票的行为不具备对别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形成侵犯性。自2012年国家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刘金福为他人代购必须得获得其他旅客的身份信息,之后再以获得的他人身份信息去登录12306网站,之后不断刷票,才可能买到车票。“这种情况下,刘金福不过是通过网络排队的形式代他人订购车票。车票来源、票价是铁路部门,购买方式是网络排队,大家购票的机会是平等的。”曾庆鸿表示。

  他提出,实名制下车票根本不可能被倒卖。本案中,刘金福的行为不过是为多个特定他人代购车票,并非以自己名义购进将车票囤积而伺机予以高价出售给不特定人,实名制火车票自订票成功之时其所有权始终属于旅客,不存在火车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也不可能转卖其他人。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一对夫妻替农民工代购火车票收费就引起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在访谈中同样提到,火车票实名制后,倒票的客观性就不存在。“如果有人未经我同意,搞到一张火车票,再倒卖给我,我不要,他不就废了吗?”何兵说。

  何兵教授认为,代购收费是一种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目前只规定代卖火车票经过许可,并没有规定代购需要特许。

  刘金福的二审辩护律师张进华同样为他做无罪辩护,他认为,刘金福在“代购”过程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符合市场规律,刘金福可以选择收钱,也可以选择免费提供帮助,这属于市场调节和道德约束范畴,刑法目前没有条文对此加以限制。

  “有一些代购行为是刘金福免费做的,没收取任何费用,有的时候,刘金福被乘客欺骗,帮人垫付购票款后,就没收到相应票款,不但没有挣取佣金,还搭进车票钱,这与倒卖车票具有明显区别。”张进华律师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