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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代抢火车票被判倒卖车票罪引争议 是否触犯了刑法?

  有偿代人抢票是否够罪引争议

  关于代抢火车票是否够罪,网上争论不断。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被告人所涉有偿抢票服务很常见,包括携程、飞猪等诸多互联网平台都推出了类似有偿服务。这种服务是双方的委托代购行为,是自主自愿做出的决定,不具有强迫性。也即是说,有偿抢票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消费者选择更为便利的平台代自己购票,且自愿支付未超出合理范围的报酬。这应该是民法而非刑法规制的范畴。

  王维维指出,从相关法律规定看,有偿抢票常被指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和本案被告人涉嫌的倒卖车票罪。“我个人认为,这三项罪名中的后两个罪名、尤其是倒卖车票罪,已经与现下出行方式多样、出行选择便捷、实名制购票等出现了极大的不适应,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王维维说。

  另外,对于抢票软件是否构成市场秩序的影响,王维维认为,因为有实名制购票制度的存在,这些抢票行为、技术手段,只要不属于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都应该属于合法的行为、手段,未造成对出行购票秩序的影响。因为最终购买到火车票的人都是真实的乘车人,并没有给存量的出行资源造成浪费。平台只是利用合法技术去帮助没有时间自行抢票的乘车人,且乘车人自愿支出合理费用。

  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教授孙章向记者表示,他认为代购抢票的行为是否是倒卖火车票与实名制关系不大,关键看具体案情。按照法律规定,火车票价格就应该是票面价值,如果是明码标价,收取高额价格就属于代卖火车票,他们肯定是没有经营资质的。

  “他们认为为社会作出贡献了,认为是劳动所得,但实际上肯定扰乱了网络购票秩序。如果是志愿者帮人在网络上买票,别人出于自愿给感谢费、劳务费,不算是倒卖,当然这个数量是有限的。”孙章教授说,“虽然12306也在技术屏蔽抢票软件,但抢票软件也在更新技术,互相博弈。即使在无票的状态,12306也有候补购票程序,大家排队等退票的,抢票也扰乱了正常的先来后到的秩序。我们曾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否属于倒卖意见也没有形成共识。”

  孙章教授表示,法律应该明确界限,规定收益超过一定的金额,认为是抬高价格,倒卖火车票,低于一定价格,属于劳务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认为,从历史解释角度,立法的时候的确是为了打击非实名制购票。网络时代,问题的关键取决于如何理解倒卖,他认为如果大平台的抢票服务不构成犯罪,那么个人的开发行为也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有违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