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回应砍人被反杀系正当防卫 对话检察长:“绝不打折扣、和稀泥”
最高检指出,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需要同时具备起因、时间、对象、限度等要件,而每个要件涉及很多具体问题,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有的认定正当防卫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特别是在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有的作简单化判断,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为准,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
最高检还明确指出,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体现“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此次刘振强反杀案,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毫不犹豫,审查证据后立即作出正当防卫认定,可谓一个正面的示范。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为何敢这么“刚”?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陈宏。
记者:
从化检察院为何认定该案属于正当防卫?
陈宏:
从刘武的行为来说,案发时,刘武两次追砍刘振强和刘振民,并且都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刘武当时处于酒后亢奋状态,所持凶器又可轻易致人死伤,难以预料接下来还会对刘振强等人造成什么不利后果,这造成了刘振强等人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危险之下,符合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标准。
虽然案发前刘振强与刘武曾经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但该次冲突之后,双方离开现场,根据刘振强兄弟两人后续躲避、主动报警的行为判断,刘振强一方已经没有任何打架斗殴、报复的意思,在第一次被追砍时,还主动避免发生打斗,报警寻求公权力救济,但刘武却在对方逃跑避战的情况下继续升级暴力行为,由此可见,双方攻击与防卫的关系清楚明了,刘振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打架斗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