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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冻卵被拒状告医院 起诉医院歧视女性侵犯一般人格权

  但非婚生育目前在我国直接面对的是儒家三位一体生育观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联手形成的生育理念和生育权力分配。因为它要求一系列前提如,生育是公民权,国家权力不可随意扩张,亲密关系和性倾向可自由选择,生育与婚姻不应捆绑,生育可异性性交而实现、也通过人工受精、代孕生殖辅助等方式实现等。

  记者在国家卫健委网站查询到,2017年12月17日原国家卫计委官网回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提议”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未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婚姻法》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原国家卫计委的回应还提到吉林省,“实践中,个别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有关规定。如吉林省2002年9月27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之后历次修订,吉林省均保留了此条规定。据了解,该规定实施10余年来,尚无1例单身女性申请借助医学手段生育。”

  该回应还表示,目前通过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单身女性生育权做出具体规定,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

  一是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作出明确规定。作为下位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当遵照宪法制定相关规定,不应超出宪法规定范围;

  二是对单身人士生育权通过法律进行许可,与我国传统价值、公序良俗不相符合。

  加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法律层面对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进行限制,也充分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障。对现实中有些单身女性生育而无法核实孩子父亲的情况,有关部门本着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妥善予以处理。

  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广泛深入调研,加强研究论证,密切关注“冷冻卵子”等技术发展,积极做好可行性研究,审慎推进临床应用,完善相关法规法规,切实保障单身女性合法权益。